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官方( 四 )


第三十六条 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收缴号牌,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四)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五)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
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佩戴明显标识或者证件、出具收费凭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不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对违法的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所购买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上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临时通行防盗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并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适用本办法 。县(市)、上街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官方】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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