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最后怎么处理的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 。2011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2012年2月,受害人家属起诉药家要求兑现微博上所说的20万元捐赠 。
一审宣判
开庭
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多,可容纳500人的西安市中院大法庭里座无虚席,被告人药家鑫的亲属、受害人张妙的家人以及近400名在校大学生有序落座,静待开庭 。其中,张妙的父亲张平选和她的丈夫王辉,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 。另两位原告人——张妙的母亲及两岁的儿子未出庭 。据悉,迫于外界压力,药家鑫的父母也没有在庭审现场出现 。
受害人张妙的家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请求法庭从重追究药家鑫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3万余元 。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药家鑫表示对罪名与事实均“没有异议”,并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时,向受害人家属下跪表达歉意,同时称“愿和父母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 。
当庭,各方对案发日的事实基本没有争议 。药家鑫辩护律师称他的行为应为“激情杀人”,请法庭酌情量刑 。庭审现场,公诉方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捅刺张妙的作案刀具、带血的裤子等 。庭审还首次证实,经法医鉴定,药家鑫共捅了张妙6刀,而非之前所传的8刀 。
“药家鑫自首情节是否应该被认定”、“即便认定有自首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成为庭审焦点 。对此,控方、民事原告方、辩护方意见并不一致,有待法庭查明 。此外,药家鑫的辩护人还向法庭递交了一组证据,包括药家鑫从小获得各种奖励13份,同学等联名书写的请愿书,希望证明药家鑫平日表现良好 。但受害人家属对此不予认可,公诉人亦认为与案情无关 。
23日中午12点50分,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3]

悔过
在一审最后陈述时,药家鑫边哭边说:“我知道我的行为深深伤害了两个家庭,我和我的家人将会尽最大的努力赔偿张妙的家人,希望张妙的家人、父母还有孩子能好过一些 。”说到这里,药家鑫的声音颤抖不停:“我会怀抱着一颗忏悔的心、感恩的心,回报社会给我的机会,向受害人的家属赎罪 。如果有可能的话,我愿意给张妙的父母养老,给他们当牛做马,请求他们的宽恕……我对不起他们……”最后,药家鑫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以表达自己的忏悔之意 。[3]
宣判
央视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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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 。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1]
提起上诉

编辑 播报
2011年4月28日药家鑫提出上诉 。上诉状显示,药家鑫上诉理由具体为:
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 。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不确定捅伤张妙的部位,药本人也不知道捅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 。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
此案已于5月5日立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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