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毕业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高,未来就业预期好 。
第十三条交叉学科编入目录的论证工作包括以下环节:
(一)自主审核单位根据“新增交叉学科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编制论证报告,按有关要求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列入目录申请;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学科评议组专家,对论证申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议意见 。表决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对表决通过的申请,提交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审议;
(三)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表决结果,对申请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表决通过的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编入交叉学科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批准编入目录的一级交叉学科代码为4位,前两位为“14”,后两位为顺序号,从“01”开始顺排 。
第十五条对于不再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社会需求萎缩的交叉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按程序将其退出目录 。退出目录的交叉学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将其转为试点交叉学科或自设二级学科继续开展人才培养工作 。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学位授予单位按学位授权审核相关办法申请学位授权 。
第十七条试点交叉学科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依程序审定该学科设置时所确定的学科门类(不含交叉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按该交叉学科在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
第十八条试点交叉学科的学位授予基本要求,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制定,应体现交叉学科特点和博士、硕士学位的质量要求 。列入目录交叉学科的学位授予基本要求,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制定 。
第十九条试点交叉学科招生,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根据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目标,参照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设置与试题选用要求明确考试科目和基本要求 。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交叉学科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明确培养要求,充分体现前瞻性和交叉学科特色,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
第二十一条所有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须按规定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可不参加专项合格评估,有关成果在评估中可与其他学科共享使用 。试点交叉学科可不参加第三方组织的评估 。
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创新交叉学科的建设、管理、保障机制,突出特色优势,聚焦特定重点领域发力,完善人员、成果、绩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交叉学科建设发展 。要加强跟踪管理,定期对建设情况进行自我评估,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交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成效 。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一级学科设立学科评议组,承担相关工作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责任编辑:孙颖莹_NB1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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