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体育总局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 二 )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 。 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 ,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 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 , 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 。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
第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 , 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
第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
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 , 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 , 规范运行 。
第十七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 。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 。 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 , 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
第十八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 , 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 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 , 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 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 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
第十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禁止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 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计入工作量 , 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 。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 , 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 , 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 。 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 。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 , 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
第二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 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
第二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 , 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 。 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 , 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 , 保证消毒效果 。 发生疫情时 , 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
第二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 , 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 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
第二十六条 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 。 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 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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