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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疫情防控要点
为做好境外疫情输入“人、物、环境”同防工作,进一步加强入境人员、入境物品和口岸直接接触入境物品人员管理,落实口岸城市疫情监测预警,有效防范疫情输入风险,各地应强化如下防控要点 。
Part. 01入境人员管理
?入境人员转运
1.口岸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将海关部门检疫发现的确诊病例(染疫人)、疑似病例(染疫嫌疑人)、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分诊 。转运要求和工作流程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执行 。
2.将密切接触者和非“四类”人员转运至指定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转运过程中做好被转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
3.在入境人员转运中,各地应落实各环节责任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确保闭环式交接转运和无缝对接,防止发生转运过程中脱管、失控等问题 。
?入境人员管理
1.入境“四类”人员管理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根据病情分类诊治 。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定点医疗机构要采集其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结果为新冠病毒检测阳性者按照确诊病例处理,阴性者需进一步排查流感、疟疾、登革热等其他疾病,并进行相应治疗 。密切接触者入境后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在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2.入境非“四类”人员管理 。对入境的非“四类”人员,如经医疗卫生机构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或方舱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病情进展 。对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在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期间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集中隔离点检出阳性,应尽早(复核确定后2小时内)将阳性人员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分类诊治,迅速排查隔离点交叉感染的风险,发现并管控风险人员,及时开展终末消毒 。如发现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地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阴性,到达目的地后核酸检测阳性时,第一入境省份疾控机构应及时组织对相关核酸检测试剂、标本采集质量和集中隔离点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估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 。
3.入境阳性检出人员信息收集 。对所有入境阳性检出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并采集个人基本信息、疫苗接种及病毒基因分型等信息,参见附表13-1 。
?入境人员信息沟通与共享
加强卫生健康、外交、海关、移民、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公安、工信(通管)等部门工作沟通协调,共享入境人员相关信息 。
入境人员解除隔离前,第一入境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应及时将入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手机号码、来源国家和地区、入境时间、解除隔离时间、拟去向地址等信息推送至目的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确保人员信息及时共享、人员及时管控、疫情及时处置 。
Part. 02入境物品管理
?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1.对进口冷链食品适当进行抽样检测 。在进口冷链食品与境内人员首次接触前,实施预防性消毒处理,避免消毒对食品产生污染,避免重复消毒 。具体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 号)要求执行 。
2.进口冷链食品入境量较大的口岸城市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设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入库统一消毒、统一检测 。严格进口冷链食品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和追溯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人员管理、索取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贮存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等清洁消毒 。各地结合实际利用溯源码、信息追溯平台等手段,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具体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 号)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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