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行政许可的制定权 前置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之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之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期限
第四节听证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 *** 的外,不得 ***。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前置行政许可的制定权  前置行政许可

文章插图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