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约车落地细则( 五 )


(二)遵守国家规定的其它相关运营服务标准 , 使用文明用语;
(三)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收费,并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六)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七)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第三十四条 约车人或乘客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无正当理由不得取消预约服务;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行为;
(三)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约车人或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信息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
第三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该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运营数据、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 , 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第三十七条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
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公安部门应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研究制定维护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提高其所属驾驶员的待遇和保障水平;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工商部门依法组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登记与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 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 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四十二条 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计量计程监管 。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建立利益分配协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行为 , 由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发展改革、通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网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网约车的经营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长政办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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