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太原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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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实现“六统一”的基础上,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现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完善门诊统筹政策
(一)城乡医保门诊统筹整合前政策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统一提高到100元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本人在医保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医事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和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医药费用 。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另行支付 。
1.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太原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根据高校与参保大学生的实际签约人数,实行按人头付费方式,确定门诊医疗费用总量,按照“总额控制、季度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结算门诊统筹费用 。
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为:参保大学生在高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由门诊统筹金支付,不再设立起付标准,暂按8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各高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学年末对门诊统筹费用的支出进行结算 , 结算后如有结余,应对门诊费用较高的学生实施二次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高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每学年门诊统筹费用结余情况制定,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
2.其他参保人员城乡居民门诊统筹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按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实行定额支付管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筹资标准为100元,按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 , 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年内未使用下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
(二)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整合后政策
从2018年1月1日起 ,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及按规定支付的医事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和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医药费用 。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另行支付 。
门诊统筹暂实行定额支付管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每人每年筹资和支出标准均为100元 。门诊统筹基金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年内未使用下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门诊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参保人员按门诊医疗费的80%支付,未签约的按60%支付 。
门诊统筹从定额支付管理逐渐过渡到非定额支付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非定额支付管理的门诊统筹方式,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经办服务 。非定额支付管理为门诊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门诊医疗费的60%支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 , 不设立起付标准,年内未使用的门诊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门诊统筹支付待遇时实行即时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期结算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人数 , 合理预算分配门诊统筹所需基金总量,实行总额预算管理 。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结余部分 , 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
门诊统筹就医及费用支付重点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二级以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适合医保制度管理的家庭医生团队 。家庭医生团队在城市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等;在农村包括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防保人员、乡村医生等 。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监督管理和具体承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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