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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5号) 。
(二)建站资助
对在沈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给予建站资助 , 建站资助包括设立资助和建设补助,资助标准和条件如下:
1.工作站资助标准: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设立的工作站4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3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
2.基地资助标准: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设立的基地20万元设立资助 , 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设立的工作站1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
3.资助条件:经批准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科研工作;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
(三)博士后在站资助
经批准备案,进入工作站(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给予博士后在站资助,标准如下:
1.给予2021年8月1日(含)后进站的博士后,每人每年10万元资助,最长资助2年;
2.给予2021年8月1日前进站的博士后,每人一次性5万元资助 。
(四)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
对我市企业引进或出站留企工作的博士后,分3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为在沈注册且主要税收在沈,具备一定科研能力、承载能力的企业;
2.博士后由外埠引进或出站留企,具有沈阳户籍,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 。
(五)工作程序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建立管理平台:依托沈阳市人才综合管理平台设立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专区,各设站单位负责本站数据的录入与更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工作站(基地)实时动态管理 。
2.发布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开展资助和补贴工作 。
3.单位申报:工作站(基地)、用人单位通过管理平台申报 。
4.区县推荐: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博士后生活补贴的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
5.汇总核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区申报材料汇总核准,提出资助补贴名单 。
6.审定公示:资助补贴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拨付资助、补贴资金 。
(六)其他
1.本细则中“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与我市毕业生生活补贴相关待遇不可同时享受 。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办法》(沈人社发〔2015〕51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七)联系方式
市人才服务窗口:83963212
【沈阳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细则】市人社局联系人:王腾浩 8282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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