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 ,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 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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