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二 )


第十一条?异地贷款受理及审批
(一)贵阳中心受托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并上报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批;
(二)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贷款审批工作人员在进行异地贷款审批前 , 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核实无误的,在《缴存证明》上备注核实情况并加盖业务审核章;
(三)审批未通过的 , 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审批通过的,按贵阳中心贷款流程予以办理,在异地贷款发放后,由受托银行向申请人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
(四)申请人将返还的《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
第六章 异地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异地缴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贵阳中心发放的异地贷款 。
第十三条?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贵阳中心应及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必要时商请缴存地中心根据借款合同扣划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
第十四条?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 贵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异地贷款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由贵阳中心撤销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购房人或其配偶(共同购房人或其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适用本细则 。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贵阳中心负责解释 。
【贵阳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筑公积金字〔2016〕1号)同时废止 。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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