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二 )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 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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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区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ㄒ唬┪? ,颁发30万元抚恤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酌情增加抚恤奖金 。
 ?。ǘ┥ナЮ投芰Φ模荨豆赜谟》ⅰ垂愣〖逵挛蓝ㄎ被峁赜诩逵挛娜啡习旆ā担ㄊ孕校┑耐ㄖ罚ㄔ良逵挛?013〕7号)第八条规定的伤残等级,颁发5万元至30万元抚恤奖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20万元至30万元抚恤奖金;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0万元至20万元抚恤奖金;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5万元至10万元抚恤奖金 。
 ?。ㄈ┌凑兆罡呷嗣穹ㄔ旱确⒉嫉摹度颂逅鹕顺潭燃ū曜肌罚钩芍厣说模菔苌顺潭惹嶂匕浞?万元至2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5万元以下抚恤奖金 。
 ?。ㄋ模┒郧嵛⑸思拔创锴嵛⑸吮曜迹羌逵挛形录M怀觯曳弦韵虑樾沃坏? ,视情况颁发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抚恤奖金,情节特别突出的,酌情增加 。
1.在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正在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积极保护或设法救援的;
2.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逃脱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在其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制止犯罪中表现突出的;
3.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
4.在紧急时刻进行救死扶伤行为并且表现突出的 。
第十四条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确认后,对符合《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市级奖励 。
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奖励的,应当提供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加具评定意见,按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情、伤残鉴定,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在提出书面申请前,或者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通知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
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第21号令)的规定,进行伤残鉴定 。
第十六条 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 。
第十七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 , 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 , 由区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 。造成残疾的,一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造成死亡的,一并垫付丧葬费 。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 。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 。
第十八条 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享受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同等的奖励和保障;已经在见义勇为行为地领取相关抚恤奖金的,与本区抚恤奖金差额的部分 , 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确认后予以补足 。
第十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 , 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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