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三 )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医院、展览馆、公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民用机场、体育馆、影剧院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 。
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 。鼓励建成小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闲置空间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 。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
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组织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三)不得安排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 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随车提供安全头盔,不得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驾驶条件的人员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 , 可以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 , 被发现后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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