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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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政办〔202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解决中小微企业暂时性流动资金困难,制定以下措施 。
一、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1.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 。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
2.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 , 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
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 。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
4.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 。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 , 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
5.加大智能电表投入,扩大智能交费覆盖面,为企业用电提供更加便利服务 。推动智能交费优先进园区 , 逐步实现园区企业智能交费全覆盖 。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 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6.转供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为限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服务产生费用,由双方依法解决 。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电价变化、电费构成和电费分摊方案 。
7.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终端用户可在线比对当月电价和转供电主体用户当月平均电价,如存在加价风险,系统将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
8.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督管理 , 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 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9.对于有结余燃气费的用户,实施预存燃气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燃气费积分自动结转燃气费或冲抵欠费 。燃气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
10.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
11.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 , 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
12.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13.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 。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 。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
14.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 , 实现企业应付账款等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
15.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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