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积分申请 。入学申请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本区义务教育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 , 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进行来穗人员积分申请 。申请人的入学积分为广州市积分和南沙区补充加分的分值之和 。
第十六条 积分审核 。入学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 , 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入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赋分 。
第十七条 积分查询和异议 。入学申请人可在系统内实时查询各项审核结果,如对结果和积分有疑问或异议 , 可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 , 系统将根据复核情况更新审核结果 。
第十八条 学位信息公布 。区教育局按规定安排随迁子女学位,并通过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教育信息”栏目公布学位信息 。
第十九条 志愿填报 。入学申请人可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自主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片区内的学校为其随迁子女填报志愿,其中南沙街、黄阁镇、龙穴街为一个片区;万顷沙镇、珠江街为一个片区,其他镇、街各为一个片区 。
第二十条 投档录取 。录取原则为“排序优先 , 遵从志愿” , 即先按来穗人员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再按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录取 。
填报志愿分为“第一批投档”及“第二批投档”两个批次,每批次学校志愿数不多于3个 。投档分两批先后独立进行,已被投档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后续批次投档 。
第一批投档或积分相同的第二批投档 , 依次按来穗人员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在我市购买社保时间长短进行排序,若排序仍相同,由系统随机进行排序 。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 。投档结束后 , 区教育局向社会公示各学校的投档情况,公示期为3天 。申请人可通过“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自行查阅录取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布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南沙区教育局提出异议 。区教育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天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结果公布之日起5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
第二十二条 补录 。两批投档录取结束后,如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未录满则可进行补录 。已被投档录取的不得参加补录 , 符合投档条件但未能被投档录取的可参加补录 。补录遵循“排序优先,遵从志愿”原则,不分批次,不受片区限制 , 一次性出档 。补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第二十三条 办理入学 。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学位原则保留至当年的8月31日 , 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 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所提供的证件、证书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随迁子女在依据本实施细则入读相关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前已取得相应小学、初中初始年级学籍等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取消其申请资格,撤销录取结果等方式处理 。
第二十五条 通过本细则获得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的随迁子女 , 在校期间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
第二十六条 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关于来穗人员条件的各项时限要求,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18〕2号)执行,其中连续居住、连续缴纳社保时限均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计算时间点往前推算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3年 。实施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19〕4号)同时废止 。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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