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
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 , 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自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 , 审核确认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目前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仍然采取分档方式计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地区,原则上到2022年底全部实行差额计算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其中在村(社区)公布的信息应当加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水平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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