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门诊慢病申请 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二 )


第九条慢性病门诊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可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上承担慢性病门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 , 选择1家作为慢性病门诊治疗定点医院 。部分确需使用谈判药治疗的慢性?。?按谈判药使用规定备案后,可以选择1家谈判药协议药店作为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购药费用,与在定点医院的慢性病门诊费用合并计算,联网直接结算,起付线、支付比例按定点医院住院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年度支付限额不变 。1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以变更1次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
第十条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现行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复审 。通过复审的 , 继续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 保证参保人员待遇的公平性 。
第十一条对按市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鉴定并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 , 因参保类别或参保地发生变化 , 门诊慢性病可直接变更到新参保类别、参保地 , 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新参保类别重新计算 , 已使用的限额相应扣减 。
第十二条协议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 遵循用药规范和诊疗标准,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认真履行服务协议 , 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
第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应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开展慢性病门诊费用联网直接结算 , 实施慢性病门诊费用智能审核 , 加强对慢性病门诊治疗药品使用量、价格等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以欺诈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处理 。医保行政机关和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医疗专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办〔2019〕14号)同时废止 。
附件:
1.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2.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及待遇期限
3.门诊慢性病用药参考目录
4.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
附件1
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高血压病
 ?。ㄒ唬┓细哐拐锒媳曜?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并合并有心(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脑出血、脑梗死)、肾(血肌酐>177μmol/L、肾移植术后、肾透析)或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或视乳头水肿)并发症其中之一 。年度限额按Ⅲ标准执行 。
 ?。ǘ┓细哐拐锒媳曜?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或门诊确诊,持续两年以上门诊降压治疗记录或两年以上2型糖尿病用药记录 。年度限额按Ⅱ标准执行 。
二、冠心病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ㄒ唬┩ü牡缤肌?4小时动态心电图或心脏负荷试验检查,发现心肌缺血,经心内科专家确诊符合心绞痛特征的;
 ?。ǘ┑湫土俅脖硐郑岷闲牡缤肌⑿募∶钙谆蚣「频鞍准觳椋ㄑ粜裕?,符合急性心肌梗死特征;三维立体心电图或冠脉CT检查显示证实;
 ?。ㄈ┕谧炊鲈煊跋允竟谧炊龃嬖谙琳笥?5%;冠状动脉内存在不稳定斑块、血栓者 。
三、心功能不全
 ?。ㄒ唬┯衅髦市孕脑嗖?心肌病病史,经三级甲等医院住院确诊为心功能Ⅲ-Ⅳ级;
 ?。ǘ┤都椎纫皆盒脑喑觳橹な底笫沂嬲拍┢谀诰叮↙VDd)>55 mm和/或室射血分数(LVEF)<45% 。
四、脑出血(脑梗死)
 ?。ㄒ唬┚≡赫锒衔猿鲅澳怨K? ,住院治疗后仍有意识障碍、中枢性面瘫、吞咽困难、构音障碍、尿潴留或尿失禁等神经症状,经确诊为脑卒中后遗症,仍需继续治疗;
 ?。ǘ┞訡T、CTA、MRI、MRA、DSA等检查发现相应的病灶 , 有脑血管狭窄或闭塞相关证据 。
五、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含肺源性心脏?。?
有相关临床表现,经三级住院确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ㄒ唬┯倚牡脊芗觳?静息状态下,平均肺动脉压≥25mmHg,肺毛细血管楔压≤15mmHg;
 ?。ǘ┏亩技觳?肺动脉收缩压≥40 mmHg;
 ?。ㄈ┬仄觳橄允痉味龈哐怪?。
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ㄒ唬┯邢喙亓俅脖硐郑?经二级甲等及以上住院诊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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