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29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5号)、《市人社局关于对滨海新区用人单位试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近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7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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