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营运客车八年报废规定 营运客车八年报废规定


交通部门营运客车八年报废规定 营运客车八年报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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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常见车型的报废年限及经延用检后的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如下:
2、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经延用检合格后,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
3、达到报废年限且符合延缓使用规定的机动车,可直接向交警支队车管科申请延用检 。
【交通部门营运客车八年报废规定 营运客车八年报废规定】4、汽车报废标准(1997修订)(国经贸经[199]456号),《关于调整微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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