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政策原文 《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 二 )


(九)园区、镇(街道)重点发展企业 。
第三章 人才准入资格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人才准入资格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 。
第八条 符合人才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网上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人才准入资格进行审核 。
第十条 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资料等存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申请人开展调查,涉及申请人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申请人不配合审核部门调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该申请作不予审核通过处理 。
为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审核效率,具备条件“秒批”的应当实行“秒批” 。不具备条件“秒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审核时限 。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复核时限 。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第十二条 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获得自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的准入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推送至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 公安部门直接通过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获取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 。
第四章 入户办理
第十三条 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 , 应在准入资格有效期内通过网上或窗口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入申请 。
第十四条 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
第十五条 入户办理应遵循优先迁入自有房产家庭户原则,按如下优先次序迁入:
(一)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申请将户口迁入到自有房产;申请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产的 , 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产 。
(二)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 , 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 。工作单位所属园区、镇(街道)以缴纳社保登记地为准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户口在外?。冶救说ザ郎昵肴牖У?,公安机关应当自其网上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窗口现场受理的按“即来即办”处理;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 , 应当告知申请人 。
申请人在《准予迁入证明》40天有效期内回原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获得原户籍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后到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领取《居民户口簿》 。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户口在本?。?公安机关实行“一站式”入户办理 。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 , 发放《居民户口簿》 。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审核发现申请人或随迁人员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不予办理入户;申请人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公安部门应当同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该申请人的人才准入资格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 , 一经审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 且自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入户申请 。已获得准入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 同时取消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按户籍资格获得的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 。涉嫌违法犯罪的 , 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企业自评人才工作中应确保推荐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审查发现 , 取消该用人单位的自评人才资格,自弄虚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该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自评人才资格,5年内不接受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入户申请 。相关情况分别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 , 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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