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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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审计、统计、住房公积金、房地产交易登记、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租金收取等管理工作 ,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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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 , 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及开封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装修 , 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建设公共非机动车库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统筹考虑交通、教育、医疗、通信、商业等因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布局规划确定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
存量建设用地、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及政府收回的闲置土地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政府以新建、回购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可以利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改造现有闲置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
任何单位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违规为本单位职工谋取住房福利 。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配建比例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区域需求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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