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细则 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 )


第十五条 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垃圾处理费 。
非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和校内食堂(餐厅),按照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 。
城市低保户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城市低保户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
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垃圾处理费,缓缴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
第十六条 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
垃圾处理费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承办单位纪检监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垃圾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全过程监督 。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垃圾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 。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尽职履责,保障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管理 。
第十九条 各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54号)同时废止 。
■ 附 件
洛阳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二、城镇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六、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等)、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七、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八、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按经营面积计收,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5元 。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本标准中未列明的征收类别每平方米每月0.6元;
九、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十、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
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细则 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十二、包含多种征收类别的单位,按相应标准分别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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