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细则 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细则 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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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
第三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
第九条 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
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 。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 。凡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核定有异议的,可由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
第十条 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征该档期垃圾处理费 。
第十一条 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 。
集中经营场所(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商场、底层商铺等)的垃圾处理费,可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集中经营场所管理者代收,并将代收单位信息进行公示 。
代收类的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明细由代收单位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 。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 。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由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
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按季或半年缴纳 。
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向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性客运、货运车辆与垃圾处理费相关的信息 。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开具在自来水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作为缴费人缴纳垃圾处理费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的,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其他渠道代收后合并缴费的,代收单位获取合并缴费的非税收入票据后,可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向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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