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


抵押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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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具有的法律效力如下:
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 , 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 , 具有对抗效力;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 , 或称之为“次抵押权” , 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 , 但优于债权;
3、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对享有抵押权 , 即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 , 在抵押权办理登记生效之前 , 权利人并不直接享有抵押权 , 亦不能据此主张享有抵押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抵押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 ,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 处分该不动产的 , 不发生物权效力 。
预告登记后 ,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 预告登记失效 。
法律分析: 1.预告登记是指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签订的协议 。为了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 , 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登记 , 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拍卖交易的监督 , 也不是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 。其目的是设立拍卖交易 , 由于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 , 债权设立与不动产转移登记之间往往间隔较长 。为了平衡不动产交易各方的利益 , 维护交易安全 , 法律赋予抵押预告登记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但是 , 由于不动产的真正物权尚未确立 , 所以不是 。3.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 , 无法依法登记的情况下 , 为了保全未来物权变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登记行为 。只有符合条件并完成抵押登记 , 才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利买卖协议时 , 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 , 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 ,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 , 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 , 债权消灭 , 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 预告登记无效 。衍生问题: 提前抵押登记流程: 1.应用 2.接受 3.费用 4.审计 5、登记在册 。6.修理证书 7.证书的颁发 。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 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 , 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 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
预抵押登记制度: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 , 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 , 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
而抵押预告登记与预告登记有所不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 , 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 , 由抵押人收执 。
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 , 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 , 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 , 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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