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0( 二 )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 , 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将废旧电池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
鼓励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非机动车 。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所购非机动车的安全驾驶常识和注意事项 。
第十四条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前款所列非机动车未经依法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 。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 。
申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应当依法提交下肢残疾证明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在本市中心城区,除市政、环卫等公用事业特定需求外,一律不再对人力三轮车新办、补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
第十八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转移登记;被盗、遗失、灭失的,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已经取得外地牌证的非机动车在本市使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实行档案管理,提供有关信息查询 。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非机动车号牌 , 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应当登记的新购非机动车 , 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 。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 , 应当确保车辆制动器、鸣号装置(车铃)、夜间反光装置齐全有效 。
第二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或者驶入人行道;
(三)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 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通过过街人行天桥应当下车推行;
(五)禁止醉酒驾驶;
(六)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机动车道;
(七)禁止在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周边区域非停车道路上停放车辆;
(八)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 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
(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第二十五条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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