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 )


4.3 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层面Ⅱ级响应:
(1)新型流感病毒具备持续的人间传播能力,在我省其他地区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无证据表明疫情在短期内有减弱或终止扩散的趋势 。
(2)我市发现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病例,有证据表明病毒具备持续人间传播能力 。
(3)我市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间传播能力,疫情波及2个以上(含2个)区县(开发区),且重症或死亡病例比例较高 。
(4)我省宣布全省进入Ⅱ级响应 。
(5)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4.3.2应急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重点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形势变化,组织开展医疗资源与应急物资的需求评估,根据需求评估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组织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新亚型流感疫苗接种的原则,组织实施新亚型疫苗接种工作 。
(2)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综合协调、卫生防治、社会管控、医疗物资保障、生活物资保障、舆情管控等应急工作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3)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从疫区来我市人员、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精准高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工作,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
(4)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落实疫区来我市人员、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的居家观察、预防性投药等措施;为疫情防治一线工作人员提供相对集中、便于隔离的居住场所,并给予预防性投药 。
(5)适时采取“临时社会面管控”措施,在尽量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必要时,在疫情暴发和流行地区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市、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禁止开展人群聚集活动及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水、电、气、粮、油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
(6)加强疫情、舆情、社情收集研判,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有效管控负面信息,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
(7)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加强全市学校、托幼机构、工地等人群聚集重点单位和场所的疫情监测,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指导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实施预防性消毒措施 。
(8)医疗机构强化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和报告 。
(9)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及时了解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并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 。
4.4 Ⅰ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层面Ⅰ级响应:
(1)新型流感病毒具备持续的人间传播能力,在我市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确诊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对我市公众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
(2)我省宣布全省进入Ⅰ级响应 。
(3)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4.4.2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部署与业务指导,落实属地处置责任,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动员全社会全面投入流感大流行的防控工作,并对全市卫生应急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配 。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
(2)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对疫点(区)及公共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稳定群众情绪 。
(3)强化全市疫情报告网络,逐级迅速准确报告疫情 。充实流行病学调查队伍,扩大监测范围 。重点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重症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 。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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