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金2023年最新标准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赔偿金2023年最新标准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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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用工单位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伤害等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
“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
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
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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