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凌源越狱事件休假狱警被追责案二审开庭:多次申请调取物证被法庭拒绝( 二 )


也就是说,按照规定,在王贯群休假的第八天(2018年10月1日),他的专管职责已经转移给其他在班警察,此后发生的脱逃行为应由代管警察负责 。
王贯群的辩护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表示,由于各岗位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出现了过失,才让张贵林、王磊二人在长达4小时44分的脱逃过程竟没有一个人发现,该过程中涉及点位的第一级责任人存在失职,这是毋庸置疑的 。这两名犯人实施越狱过程中,涉及的脱逃路线上,每一个点位均有明确的负责人和责任范围,而这些范围都不由王贯群负责 。
律师对关键证物提出排非申请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拿到该案判决书发现,在整个越狱过程中,钢锯条和铁钎子等作案工具对两名罪犯越狱起到关键作用 。王贯群对钢锯条等证物认定提出质疑 。上诉书提出,一审程序存在重大错误,对应当调取的关键物证钢锯条和铁钎子未能调取 。
据悉,案卷内钢锯条照片并不是在第一现场“绿化带地面上”拍摄的,而是在“地板砖”上的摆拍 。同时,钢锯条照片没有制作过程的说明和制作人签名 。案卷中,对于证物钢锯条现场照片的《情况说明》中的“说明人” 不具有合法的侦查身份 。而根据有关规定,钢锯条照片的取证程序不合法,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
为此,辩护人王誓华在一审过程中,对钢锯条和铁钎子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排非申请),合议庭当庭认可辩护人的排非理由,并对是否启动排非程序予以滞后处理 。但一审判决没有对物证的排非作出处理,而申请排除的物证又作为了一审判决的核心 。
采访人员注意到,一审判决中认定“出现危险罪犯失控、劳动工具失管等重大监管漏洞致使两名罪犯越狱脱逃”是王贯群的责任 。上诉书则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劳动工具管理责任均由机修中队长佟某滨负责 。
“即便确实有钢锯条的存在,管理责任也另有他人 。”王贯群称 。据悉,出庭证人以及卷内证人证言,证明钢锯条由佟某滨直接管理 。同时,钢锯条被偷的时间也无法确定,依据脱逃罪犯的口供中,曾提到偷锯条三个时间点,然而这三个时间点王贯群都是休息的 。
此外,脱逃罪犯将钢锯条拿到监舍过程以及藏在监舍内均未被发现,按照凌源第三监狱规章制度的规定,搜身是狱政管理科内管干事、警务大队中心岗的直接责任,清监则是狱政管理科内管干事的职责,也非王贯群的职责 。
上诉书提出,王贯群对钢锯条、铁钎子等劳动工具是第五级的管理责任,在前四级责任人都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却对王贯群作出有罪判决 。
二审开审很快宣布休庭
采访人员了解到,关键证据钢锯条和铁钎子的调取仍是二审庭审的重点之一 。在二审开庭前,王贯群与辩护人曾多次提出对一审定罪的关键物证钢锯条和铁钎子的调取,遭到二审法官拒绝 。对二审刘法官不调取定罪关键物证的行为,王贯群于2023年2月5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控告 。
3月16日,该案二审在沈阳市中院开庭 。庭审现场,王贯群方面再次提出对物证的调取,二审法官表示没有必要,不予调取 。二审中,王贯群及辩护人共同提出,因王贯群对刘法官的控告,王贯群和其之间已经形成利害关系而申请刘法官的回避,此后法庭宣布休庭 。
3月17日,王贯群以刘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错误处理回避申请程序、意图强行推进庭审等新的理由,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书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张莹
【辽宁凌源越狱事件休假狱警被追责案二审开庭:多次申请调取物证被法庭拒绝】编辑: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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