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煤气管理 , 保证煤气设施完好 , 确保安全正常供气 , 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市煤气管理的宗旨是“安全第一、保证供气 ,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昆明市煤气指挥部是全市负责城市煤气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专职部门 。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三条 城市煤气设施包括地下、地上中低压干管、庭院管、户内管、聚水井、聚水井盖、阀门、阀门井及井盖、调压站、阴极保护站及保护测点、储配站和其它设施 , 由昆明煤气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管理和维修 。第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 , 拆卸、铲除煤气聚水井盖、阀门井盖、阴极保护测点或在这些设施上堆放物品、垃圾 , 已堆放的 , 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或涂改煤气设施的各种涂色识别标志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煤气设施上修建永久性 , 半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在煤气管道上栽种树木 , 已建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已栽种的树木 , 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拆除 。第六条 在煤气调压站周围六公尺范围内 , 不得擅自修盖建筑物、构筑物 , 在调压站的主要通道上 , 不准堆放物品和垃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 未经煤气管理部门同意 , 不得拆除 , 添装、迁装、改装煤气设施 。第八条 进行基本建设、筑路 , 开挖下水道、安装自来水管道、埋设地下电缆等 , 若涉及煤气设施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煤气管理部门同意 , 方可制定施工方案 , 并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 , 不得损坏 。若不能确定工程是否涉及煤气设施时 , 应事先征询煤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各种工程如影响煤气设施 ,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 由煤气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 本着有利于双方开展工作和保证安全的原则协商解决 。若必须迁移煤气设施时 , 建设单位应将迁移方案送交煤气管理部门审核 , 由煤气管理部门组织施工 , 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费用 。第十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人 , 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对煤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煤气设施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 煤气管理部门有权作如下处理:
【昆明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1、责成责任者限期改正 。
2、对限期内拒不改正者 , 强行拆除或清除其违章建筑物或障碍物 , 费用及损失由责任者自负 。
3、制止对煤气设施有影响的施工作业 , 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 , 由责任者自负 。
4、对损坏煤气设施者 , 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 对因损坏煤气设施造成安全事故者 , 追究其责任 , 情节严重者 , 可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5、对有安全事故隐患的煤气用户 , 暂停煤气供应或停止供应 。第三章 用气管理第十二条 为确保人民生活用气 , 煤气管理部门应按计划分期分批发展居民公共福利事业、企业及饭店、旅社、餐馆、理发、沐浴等营业性煤气用户 。第十三条 煤气的销售价格应根据生产成本合理制定 , 一般居民用气价格可高于烧煤价格 , 公共福利事业用气价格可高于居民用气价格 , 工业和营业性用气价格可高于公共福利事业用气价格 。
煤气价格报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四条 凡需使用煤气的用户和单位 , 应按煤气管理部门的规定 , 办理申请手续和交纳煤气集资费 。第十五条 用户凭煤气管理部门签发的《煤气居民用户使用证》方可使用煤气 , 《使用证》遗失时 , 应持单位证明或户口簿 , 及时到煤气管理部门挂失补领新证 。用户变更时 , 凭《使用证》和户口凭证办理过户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售《使用证》或擅自增减煤气用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 原则上都应使用煤气管理部门认可的灶具 , 若需自行选购和使用其它灶具 , 应征得煤气管理部门的同意 , 否则煤气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气 。第十七条 用户应按时交纳煤气费 。逾期不交者 , 每超过一天加收滞纳金一角 , 三个月不交者 , 由煤气管理部门通知房屋产权单位停止供气 。如要恢复使用煤气 , 必须重新办理申请用气手续 。团体、营业、工业用气户 , 按有关规定交付煤气费 。第十八条 煤气用户要爱护煤气表 。违反使用规则损坏表具者 , 除照价赔偿外 , 另收拆装费三十元 。表具损坏后(按收费后十天计算) , 当月的用气量按燃气消耗定额的一点五倍收费(按用户家庭人数每人每天耗气0.4立方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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