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企业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确定设立什么样的企业类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一、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不同企业类型有不同的优点,当然也有不同的法律风险点 。今天我们只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该定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两个以上的投资人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另外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像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或其他类型的企业均不能作为投资主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
那么是不是只要是自然人就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呢?当然不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我们看看哪些人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法官法》第46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检察官法》第47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综合以上不难看出,享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员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高管大多也有类似的限制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监高在其他经济组织从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这是对公司董监高的竞业禁止规定 。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从这句话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其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还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比如“张三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张三一开始向A企业投入了10万元,A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积累了10万元,在不考虑成本情况下,A企业现有20万元,那该20万元属于谁的财产呢,根据法律规定,该20万元是张三个人财产,而A企业不实际享有20万元的财产权利” 。这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财产属性有着本质的区别 。
好了,下一个问题,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产生了债务怎么办呢?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担呢,还是由投资人来承担呢?法律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权利与义务相匹配,既然个人独资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那么该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债务也应该由投资人来全部承担;否则,如果投资人享有全部投资财产利益,而有企业承担全部债务,显然违背了起码的公平原则 。
接下来一个问题是,投资人如何来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呢?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当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负债时,投资人不仅要拿原先投资企业的初始财产以及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承担债务,而且要以投资人个人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以A企业为例,前面说到张三投入10万元成立个人独资企业A,A运营过程中积累了10万元,那现在有20万,依法这20万就是张三个人资产,如果A企业在后续运营中产生了100万债务,这个债务如何承担,是初始10万来承担,还是初始加积累20万来承担,都不是,张三不仅要以企业现存期间积累的20万来承担债务,而且要以张三没投入到A企业的全部资产来承担这100万的债务,这就是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概念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是很大的,还没完,投资人的投资责任可能比这个还要大 。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能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还没完,可能投资人责任更大,今天就来讲讲该责任是什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里的家庭不仅是指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而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全部成员,还有可能包括父母、成年子女、甚至包括兄弟姐妹,也就是说投资人如果以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出资,很有可能就需要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我们说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风险非常巨大,我们要谨慎选择这种企业类型 。即便选择这种类型也需要考虑是以个人财产投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那么如何来区分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出资呢?《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给出了我们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第10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以登记公示的方式告知大众,我是个人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然而事情其实并没有这么简单,该申报行为其实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如果投资人名义上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而实质上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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