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军人犯罪案例

1994年9月20日上午,北京建国门立交桥 。一名现役军人手执自动步枪,疯狂地向过往行人扫射 。刹那间,多名遇难者倒在血泊之中,其中甚至有驻华外交人员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首都从未发生过的案件!案发原因不明 。张震闻讯后,感到十分震惊,立即乘车赶赴出事现场 。
这时凶犯已被击毙,但现场还未清理,血迹斑斑 。张震仔细察看着、审视着、思考着现场的一切 。随后,总政治部主任于永波赶到,张震与于永波等一起到医院看望伤员,下部队调查情况,很快就弄清了真相 。
凶犯是驻京郊某部的一名连长,此人追名逐利,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对下随意训斥,甚至打人;对上则阿谀奉迎,为了升官,曾向团部领导送过礼 。导致这一恶性案件的直接原因是,他在安排战士探家时处事不公,与一名战士发生矛盾,动手打了那名战士,又公然召开连队军人大会,讨论并表决开除这名战士的党籍 。
问题暴露后,上级机关决定派工作组到该连进行整顿 。这时,那位收礼的团领导托人将礼品退回 。于是这名连长感到提升之路已断,遂生报复之心,铤而走险,先在营区行凶,尔后劫车直往市区建国门发难 。
扩展资料:
军人犯罪构成,刑事法律规定的军人因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包括:
(1)犯罪客体,即刑法保护的为军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种社会关系 。
(2)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军人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3)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这一特殊主体 。

(4)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军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等 。军人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确定是否追究该军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994年现役军官首都持枪扫射行人
【求军人犯罪案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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