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乎意料的是,监控视频最终没有成为证据 。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负责警察常安龙接待陈文超家属时明确称,“那个(打架现场的监控视频)我们已经拷贝,看不见任何东西,没价值” 。但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正式情况说明中说,监控设备已经损坏,监控视频无法调取 。
矛盾的说法,以及胡海运小女婿崔文硕是洛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辅警的身份,让陈文超母子产生了猜测,他们相信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是存在的,只是“办案人员受干扰故意藏匿” 。深一度就监控视频问题曾询问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政治处回复称“事发后监控已经修好”,但未就监控无法提取的原因给予明确说明 。
陈文超认为,案件中的监控视频证明力最强,次之的是录音证据,但事发现场的录音也不在侦查阶段客观证据之列 。
事发当天,陈文超用手机录音录下了完整的冲突过程,家属通过律师将录音证据提交后,洛阳警方向检察机关特别提到“录音不能直观反映本案过程” 。
原审一审庭审时,录音证据在法庭进行了质证,却没在判决书中进行评价 。陈文超说,当时感觉“我该说的都说了” 。
事发现场录音显示,母子进入警务值班室后的54秒内,陈文超已经将争吵的两人分开过一次,并多次劝说“别动手……”;第54秒,陈文超喊“警察赶紧制止啊,警察咋不制止啊?!”;第82秒,录音中第一次出现警方的喝止声 。
陈文超告诉深一度,他向警察求助时,胡雪芳已经动手了;喝止声出现后,仍有两个人在打他的妈妈,是他和刚到场的一个警察一起将两人拉开的,“这个过程,时间很短” 。
重审一审时,西工区法院认定的事发经过中,未提到“陈文超向警察求助无果” 。判决还提到,冲突刚发生时,警务人员马腾、张居正“即上前制止”,但录音中没有马腾制止的声音,王志超夫妇也确认,事发时现场只有一名警察(协警张居正) 。而马腾两次写情况说明,说自己在场还看到了事发经过 。“他(马腾)在场的话,不应该及时分开争吵的双方吗?”陈文超说 。
陈文超和辩护人就监控视频问题,录音证据采集问题、警察马腾涉嫌做伪证问题多次进行控告,四年来,没有收到过正面答复 。
“判决书里认定,双方为互殴,对方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却没有处罚 。”陈文超说,“我主动地,先劝后拦,尽可能制止,结果却是母亲被打,求助警察无果,难道我什么都不做,站在那里看着,就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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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儿子出狱那天,陈文超的父亲红了眼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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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的疑问
三年半时间里,“警务室重伤案”经过了四次审理,陈文超有过三任辩护人 。其中两任辩护人在庭审期间均被投诉企图用舆论影响审判 。“我觉得他们都是尽职尽责的辩护人”,陈文超说 。
陈文超说,对于重审二审裁定书中认定的内容,他仍有很多疑惑的地方 。
重审二审裁定书中,洛阳中院支持一审认定,将双方的行为评价为互殴,认定依据是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并不包括录音 。
记录事发经过的录音中,能听到陈文超三番五次劝“都别动,都别动……”,也有他大声喊“警察赶紧制止啊,警察咋不制止啊”的声音 。录音显示,呼喊之后,现场出现混乱 。“我觉得,录音能证明我没有动手打人的想法 。法院将我的行为性质认定为故意伤害,与我的初衷是相悖的 。”陈文超不明白“录音证据不比证人证言更有证明力?”他在羁押期间曾给法院写过相关材料,并没有收到回复 。
其次是关于王志超受伤过程的事实认定 。案件一审认定陈文超致伤王志超的事实为“陈文超用右手套在中指指环上的钥匙将王志超右眼扎伤”,重审二审法院认为该表述不准确,经审理查明,“陈文超右手握着一串钥匙和王志超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陈文超用双手击打王志超的头面部,致其右眼和双耳受伤” 。
在陈文超看来,这句话实质上是否定了前三次审理认定的事实——“钥匙扎伤眼”,直接把先前认为的“凶器”否了,属于核心事实变化 。辩护人告诉他,这种情况下,属于事实不清状态,二审法院应该将案件发回重审 。
陈文超觉得,他的辩护人已经用在案证据证明,王志超的眼伤不能排除是在混乱中其他人用其他物品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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