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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云南省内的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证 。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为云南省居民且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云南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证 。
(三)办理省内跨区域离婚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查询到结婚登记记录,且与当事人所持证件证明材料记载信息一致的,可直接办理 。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无法查询到结婚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机关应通过部门间对接 。通过对接后,可查询到结婚登记档案的予以办理;无法查询到结婚登记档案的,由当事人到男女一方或双方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及边民、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婚姻登记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此次“全省通办”范围 。
【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五)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开展跨区域婚姻登记办理业务 。
三、政策调整
(一)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适用于我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我省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二)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且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不同州(市)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云南省居住证》 。
(三)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州(市)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仍按各地“州(市)内跨区域”要求执行 。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开展全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增开服务窗口、完善智能设备,强化工作人员、服务场地、工作经费等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
(二)依法办理登记 。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要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中的国家3A级(含)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建设,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场地设置达标、人员配备达标、设施设备达标、规范管理达标、管理制度达标,满足跨省通办软硬件配备基本要求 。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开展“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业务培训,统一政策尺度,全面提升婚姻登记队伍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 。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查漏补缺、去重纠错、信息完善等工作,针对档案遗失、有瑕疵的历史数据 , 要会同公安、档案管理等部门对婚姻数据进行核查核对,并通过登记地村(居)委会联系当事人进行确认,力争在2023年月日前完成婚姻登记缺失数据的补充完善以及档案电子化工作 。
(四)加强州(市)间协作 。各州(市)间应加强协作,畅通查询渠道,配合、支持异地婚姻登记机关实施档案查询,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做好婚姻登记信息保密工作 。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根据“全省通办”工作要求,及时编制修订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 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 ,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群众了解掌握“全省通办”婚姻登记的预约方式、受理条件和办理流程,扩大政策知晓度 。准确分析研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舆情热点,及时回应、积极应对、正面引导、妥善处置,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
云南省民政厅起草了《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5月16日前以电子稿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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