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摩托时遇沉降路段摔倒遭后车碾压身亡 被认定担主责引争议( 二 )


死者被认定担主责,交警支队复核后维持
通江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2022年12月3日,通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陈瑶的准驾车型为C1(注:摩托车相关的准驾车型代号为D、E、F),2013年7月初次领证;任某的准驾车型也为C1,2021年7月初次领证;事故中心现场位于304省道新桥村路段,该道路呈东西走向,道路两侧分别为建筑物、河道 。道路系沥青路段,路表干燥,道路有沉降,道路线形为直路;事发经过:陈瑶车辆侧翻倒地后被同向行驶的由任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造成陈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通过现场勘查、网上信息查询、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陈瑶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任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与力盛公司在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经集体研究认定:陈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力盛公司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
李先生说,他不能理解的是,本身是受害者的妻子反被定为负主要责任 。他向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认定 。
李先生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事发时,陈瑶驾驶摩托车是在右侧道路行驶(沉降出现在右侧车道),“根据我们实地查看,事发路段前后两三公里的地方都没有特别设立限速标识 。”

女子骑摩托时遇沉降路段摔倒遭后车碾压身亡 被认定担主责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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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路段,能看到明显沉降 。
李先生说,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李先生认为,事发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同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是双实黄线,且为省道(非城市道路),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认定两辆机动车的速度介于60-70公里/时之间,也就是说,两车均未超速 。
澎湃新闻注意到,通江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就该路段具体限速作出说明 。
李先生认为,任某要担责的原因不是车速太快,而是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行驶距离,以致于陈瑶摔倒时无法及时作出避让或刹车 。“我们觉得,即使陈瑶拿的是C1证,没有取得E证(准驾车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也不应当承当事故的主要责任,最多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而任某和力盛公司至少有一方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
就304省道新桥村路段限速多少、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争议等问题,澎湃新闻4月11日联系通江县公安局,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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