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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 。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 。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认为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 。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 。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 。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 。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
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
3、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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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
【保险中射幸性是什么意思请简单的回答.最好是举例】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为:1、射幸合同当事人 。2、合同标的 。3、双方就成立射幸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射幸合同即成立 。而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实现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 。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 。
保险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基础上 。也就是保的意外 。
通俗易懂的说就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不是必然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是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者合同约定的事情发生时保险公司才履行义务,举个例子:李某投了意外保险,如果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才会给钱,但是如果是因为得了重病非意外身故的话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只退还保费,这就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扩展资料:
一、保险合同特征除了射幸性还有以下几大特征:
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
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
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
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
二、保险合同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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