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白色污染?

【什么是白色污染?】

什么是白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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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污染”主要是指塑料垃圾没有得到妥善管理和处理,对环境造成的“视觉污染”和“潜在危害”两种负面效应 。
“视觉污染”是指散落在环境中的塑料废弃物对市容、景观的破坏,如散落在自然环境、铁道两旁、江河湖泊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漫天飞舞或悬挂枝头的超薄塑料袋,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 。
“潜在危害”是指塑料废弃物进入自然环境后难以降解而带来的长期的深层次环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塑料地膜废弃物在土壤中大面积残留,长期积累,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导致农作物减产 。
2.抛弃在陆地上或水体中的塑料废弃物,被动物当作食物吞食,导致动物死亡 。
3.进入生活垃圾中的塑料废弃物质量轻、体积大,很难处理 。如果将其填埋会占用大量土地,且长时间难以降解 。
目前我国开始从行政和技术两个方面采取措施,防治“白色污染” 。
在行政方面,一是加强管理 。例如,社会上较为关注的铁路两侧的”白色污染“问题,通过加强管逗已取得显著改观 。铁路部门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在沿线分区划段包干 。部分旅客列车采用袋装垃圾,禁止旅客向窗外抛弃废物 。乘务员也不象以前那样,将车箱垃圾直接扫出窗外,而是将垃圾袋卸在车站,由车站集中处理 。目前,采用袋装垃圾的列车越来越多,随意向车外扔垃圾的现象越来越少 。已有2.9万公里的线路两侧基本消除了“白色污染” 。实践证明,加强管理是防治“白色污染”的有效手段 。
第二,禁止使用一次性难降解的塑料包装物 。杭州是我国最早禁止使用一次性泡沫快餐具的城市 。杭州市于1995年9月15日由市容环卫局、工商局、卫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使用泡沫塑制快餐盒的通告》,将此通告在《杭州日报》上连续刊登三天 。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个体流动商贩仍在出售泡沫塑料餐具 。最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第35条规定:禁止销售、使用泡沫塑料制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 。违者可处500~5000元罚款 。该《条例》将于1997年9月15日起实施 。武汉、哈尔滨、福州、广州、厦门、宁波、汕头等城市也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禁止本地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白色污染”的危害 。但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单靠禁止是很难彻底解决“白色污染”问题的,上述颁布禁令的城市都要求用纸制品或可降解塑料制品代替原来的难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但是替代品在价格和品质上均无法与普通塑料制品竞争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行政命令,不考虑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操作起来是很困难的 。
第三,强制回收利用 。清洁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可以重复使用,或重新用于造粒、炼油、制漆、作建筑材料等 。回收利用符合固体废物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通用原则 。回收利用不仅可以避免“视觉污染”,而且可以解决“潜在危害”,缓解资源压力,减轻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负荷,节约土地,并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这是一个标本兼治的好办法 。但回收利用应该在废旧塑料包装物进入垃圾之前 。从垃圾场里重新分拣废旧塑料包装物,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废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 。因分拣出来的废塑料制品太脏,也难以按材质分类,质量无法保障 。北京市环保局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回收利用为主,替代为辅,区别对待,综合防治”的技术路线 。1997年6月1日,北京市环保局与市工商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废弃的一次性塑制餐盒必须回收利用的通告》,要求在北京市生产、经销一次性塑质餐具(包括托盘、碗、杯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回收利用废弃餐具,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回收利用 。《通知》还规定1998年的回收率必须达到30%,1999年达到50%,2000年达到60% 。《通告》发布后,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立即到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提出自己的回收利用计划和具体保证措施 。这是北京市解决“白色污染”的一个突破口 。在取得实效后,将逐步增加强制回收利用的废塑料制品的种类和比例,最终消除“白色污染” 。天津市环保局完成了《天津市防治“白色污染”工程可行性调研报告》,提出了一整套防治方案,确定通过回收再利用达到节约资源、消除污染的目的 。目前正在制定“回收利用计划书”、“试点工作运行图”、“试点工作进度大纲”,并在筹备成立“天津市‘白色污染’防治产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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