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
(2)其所在单位 。
(3)城乡基层组织 。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一款又被称为特别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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