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什么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 ?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开皇律》
《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一是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二是删降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三是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
(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具体表现在:
1.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 。
2.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废除了至北齐后期仍然存在的枭首、绞等死刑种类 。
3.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
4.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什么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 ?】(三)创设“十恶”制度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 。并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十恶”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 。
“十恶”中的“谋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汉时早已有之,但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却不统一 。南北朝时期,法律逐渐明确这些罪名的构成,并以最严厉的刑罚对其进行处罚 。北齐律首次将其概称为“重罪十条” 。《开皇律》采北齐之制,将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种罪名定型化,并正式以“十恶”概称 。
自从《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是有效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 。“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
(四)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议”是指“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当”是“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 。
《开皇律》的“议、减、赎、当”制度,是融汇了魏、晋的“八议”、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创设的“例减”之制而成的 。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法律化 。
综上可知,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 。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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