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有哪些】
1、主体的特定性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 。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 。
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 。
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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