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7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每年召开几次】《公司法》第48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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