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有规定吗】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作了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 ,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 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 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 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诉案件 ,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 , 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 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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