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名下可以买几套房子不交税 一个人名下可以买几套房子

一个人名下可以买的房产无限制 。法律没有限制个人拥有的个人资产(包括房产)的数量 。法律不禁止公民拥有更多财富 。如果合法拥有、合法使用,法律是不禁止的 。只是有可能有些购房优惠政策没有办法享受 。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

拓展资料:
10平米我只给10万”北京陈家小弟因为52平和72平两套房的10平米差起诉了大哥,调解员了解事情经过后态度坚决地对小弟说:你凭什么让步,必须分清楚,要不你以后没法过日子 。
陈家只有兄弟两人,因大哥身有残疾,所以多年来兄弟俩一直都是互帮互助,可是这对兄弟的情分却随着父亲的离世发生了改变 。

陈家父亲在世时,在单位分过两套房子,其中一套52平米的一居室给了大儿子居住,而72平米两居室则一直由陈家父母和小儿子一家共同居住 。
陈父过世前留下遗嘱将72平米的房子过户给了孙子,也就是小儿子的儿子 。
但陈家大嫂对公公遗嘱的有效性坚持已见 。她的理由是当年因为陈父要的一居室写在丈夫名下,才导致他们夫妻无法再向单位申请房子,所以她始终认为公公给他们的一居室本就应该属于他们,而公公名下准备过户给小叔子的72平米房子应该有他们一半 。
对此,小弟却表示两套房子都是以父亲的名义要的,不是大哥去要的,父亲完全是出于好心才把房子过户给大哥,却不料日后竟会因此发生分歧 。
陈家大嫂说房子虽然是以父亲名义要的,但购房钱却是他们出的 。当时他们经济情况不好,还向小弟借钱,却被小弟要求写借条,对此他们夫妻感到寒心,陈家大嫂更是表示她跟娘家亲戚借钱都从未写过欠条,小弟的这一举动,就是不顾亲情 。
小弟表示家里只有他们兄弟俩人,哥哥一直生活不宽裕,作为弟弟,他怎能忍心让哥哥一家生活窘迫,所以对哥哥嫂子他通常是能帮则帮 。
大哥身患残疾,他在所住小区的门口建了一个小卖部,由此做为一家的生活收入来源,而小弟无论在申请帮扶,还是在扩建事宜上,经济上,精力上都为大哥付出了很多 。可没想到多年付出换来的却是这种结果 。
小弟说,1998年根据北京市房改政策,一个人名下不能同时买两套房 。所以大哥住的一居室就由父亲的名字变成了大哥的名字,而自己和父母居住的两居室,因购房钱是自己出的,所以父亲的意思是直接改成自己儿子的名字 。

可是这个想法却遭到大哥大嫂的阻挠,小弟担心父亲因此气病,主动表示不改名了,还是写在父亲名下 。
后来大哥还特意去房管部门去查看,一看确实是父亲名字,这才不闹腾了 。但是大哥却不断地跟外人说,这个两居室有他一半 。
小弟表示现在因为遗产分割的问题,他对大嫂的所作所为深感伤心,如今若想兄弟关系恢复到以往的状态,已经有些困难 。
两套房子,一个72平米,一个52平米,在平米上差10平米,但大哥大嫂所提的72平米房子有他们一半的条件其实没有任何依据 。
调解员了解了事情经过,尤其是看了陈家父亲遗嘱后深为感动,特意在现场分享了遗嘱中的部分内容 。
陈家老父亲1942年参加革命,他见证了我们祖国的各种变迁,为之奋斗了终身,在2013年11月30号的时候,他写了一封信,写下了他一生的三大遗憾 。
一是对母亲,自1942年参加革命离家后,至母亲临终也未见面,生时不养,死后不葬 。第二是对妻子,种地抚养孩子一切家务全靠她一人 。三是对二儿子和二儿媳,全靠他俩才支撑起这个家 。
对小弟夫妻对家里贡献,调解员也有着一致的高度评价,但陈家大嫂却在房子问题上始终认为一居室就是他们的,两居室应该做为老人遗产一家一半分配 。这个心结她一时难以扭转 。
小弟说如果按照父亲的遗愿执行,他并不需要再做任何补偿,但是出于亲情,他愿意作出让步,额外给大哥一些 。
两居室不能作为遗产分配,但老父亲留下的四十四万元的现金,他愿意平分后再多给大哥十万,也就是三十二万元 。
可调解员态度坚决地说不行,必须分割清楚,要不以后没法过日子 。

调解员建议:老父亲留下的四十四万元现金,两兄弟一人一半,各二十二万元,小弟愿意再多给哥哥的十万元,必须说清这是他做为兄弟的情义,以后哥哥好好生活,自己不能再照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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