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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南财经大学 。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555号 。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下设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2.拟定学校招生章程,报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3.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按照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并向社会及时公开招生录取相关信息;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
第六条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委会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
第八条 学校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内,按照教育部政策规定,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
第九条学校将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因调档比例出现的超计划服从调剂进档考生录取 。
第十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认可各省(区、市)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合理确定调档比例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
第十二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按照院校志愿顺序依序录取,即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如生源不足,则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未完成招生来源计划,则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成绩再次排序择优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成绩再次排序择优录取 。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对于学校投放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计划的省(区、市),填报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认可所有在该省(区、市)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可按录取规则调剂录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
第十五条 部分省(区、市)录取规则:
1.学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录取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
2.学校对江苏省进档考生录取时,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AB”,高校专项计划、自主招生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B”,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学校对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安排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再次排序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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