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被判处刑罚 ,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况有哪些】(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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