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闯红灯,从我做起 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的观念 。
这段时间,经常在报纸上看到一些关于“不闯红灯,我做文明小公民”的相关事迹报道,虽然看了那么多,想了那么多,但是我仍然不能理解闯红灯给人们带来的各种交通隐患 。可是从今天开始,我想自己不仅不会乱闯红灯,而且同时也会带动身边每一个人 。
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今天镇江市交刑警部队和京江晚报的小采访人员们一起度过了一个有意义的“六一”儿童节,从中,我们也学到了许多道路安全知识 。“什么事都要从我做起,不闯红灯也是其中一方面,闯红灯有时会给自己以及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
警察叔叔做着艰巨的工作,多么可敬的交警啊,虽然他们从事着一些平凡的岗位,但是从他们的身上,似乎还散发着一些不平凡的工作精神 。对那些闯红灯的进行着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深人们对交通安全的认识 。
他们那么辛苦地保证这市民安全!如果人人都有一份交通安全认识,人人都付出一点责任,我们的生活将会越来越美好! 我们不仅要在家做一个好孩子,在学校做一个好学生,还要在社会上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 。
若说中国人不知道闯红灯是一件违法行为,是一个恶习,绝非事实 。打进幼儿园起,我们就开始接受“红灯停、绿灯行”等基本的交通教育,而遵守交通法规又绝非什么苛刻和难以遵从的事 。
那么,违法者何以如过江之鲫,而且,绝大多数又是应比小学生更明“理”的成年人呢?
中国人并不是生来就是低素质,就是“习惯”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穿马路、乱闯红灯的 。不过,倒是有另一种“习惯”因素:习惯于“大是小非” 。
表现在个人品格修养上,是对一些小细节上放低了自律要求 。前不久,南京有关部门对青少年荣辱观进行调查,发现大部分青少年对“爱国主义”、“诚实守信”等都有明确认识,但在“闯红灯”、“做家务”、“抄习作”等事上,是非荣辱概念很模糊 。而另一个“现状”是:在“小是小非”问题上,成年人甚至不及青少年 。
表现在社会管理运行中,则是“法不责众”替代了“违法必究” 。闯红灯行为是交通法规明确禁止的,从第一个违法者起就该依法追究 。但“有法不依”,违法者滋生了“非耻辱化”的安全感,遵纪守法者则产生“失衡”,也就造成了类似恶习“代代相传” 。
闯红灯现象已经不是“小事”了 。往小说,它直接“制造”了上海乃至全国范围内一个久治难愈的交通顽疾,多少人为之愁?为之怨?往大说,“中国式的过马路”现在已经成了不文明的代称 。
对于立志要“建设成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来说,这种紧迫感可能更为强烈 。国际大都市不仅需要金茂大厦的高度、磁悬浮的速度、陆家嘴的金融实力,需要直逼世界一流的硬件设施,更要有与这座城市硬实力相匹配的“软实力”——市民的文明素质,便是这个“软实力”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连“过马路”这样的举手之劳都无法做到,2年后的奥运会、4年后的世博会,我们又有什么底气和自信,向世界展示一个礼仪之邦、文明古国的气质风范?
1、行人闯红灯的危害
按照规定,乱闯红灯应负全责,因违法了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规定 。相对于行人也是一样,行人首先要遵守人行横道灯的指示,如没有人行横道灯的就按照机动车灯号指示通行 。
由于现在交通安全法以保护弱者及和谐社会作为基础制定的,因此交警判责时会考虑稍偏向于行人或非机动车方一面,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这种情况下,会判行人主责,机动车方次责了 。
2、机动车闯红灯的危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
二、误闯红灯立即停车可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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