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校园欺凌常识内容 防校园欺凌常识( 六 )


郭老师表示,现在有的孩子不畏法律,有的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而在受到伤害或者欺负时,也不去告诉老师,认为告老师是丢人行为 。
一些孩子对强者的畏惧超过懵懂状态的法律,从而向往并享受处于强者地位的 。郭老师认为,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学校也处于尴尬地位,社会评价学校的唯一标准就是成绩,而校方和老师除了教给孩子们知识之外,并没有惩罚权利,“建议学校增加惩罚教育 。”
三、在校老师:施暴者通过施暴证明自己“有能” 远东一中年级组长、班主任刘辉认为,校园欺凌事件的诱发因素多而复杂,单亲家庭、留守家庭成长起来的孩子多因缺乏安全感而成为弱者 。著名青少年心理教育专家、西安远东一中副校长表示,校园欺凌行为分为直接身体欺凌、直接言语欺凌和间接欺凌 。
欺凌现象的出现,高发于人类心理青春期中期(13-16岁),这个阶段的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剧烈变化的关键期 。欺凌他人的人都处于同样的一个心理动机:对“无能”的消极补偿,这个人都有物质生活或情感生活的不平衡与缺失,通过欺凌的行为来证明自己的“有能” 。
被欺凌者处于心理失衡的状态,经常会处于不合、人际关系差、特行的状态,因此会引起“欺凌者”的关注 。四、民警:法制教育应尽早介入 公安雁塔分局曲出所警长张卫厚表示,校园产生的原因多为受到游戏、影视剧等不良因素影响后,往往在取悦异性或者展示其强者地位时做出施暴行为 。
学生家长应当注重言传身教,多与孩子沟通交流,了解孩子内心波动 。而学校则应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且应尽早介入 。
五、心理专家:应赋予门惩戒手段 “校园欺凌事件的屡屡发生,说明我们的教育有缺陷 。”西安教育心理学会会长尚华表示,当下教育过于注重文化的灌输,忽略了品德教育、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 。
这个阶段(13-16岁)的孩子好胜、逆反、自控力差 。受到挫折后容易用攻击行为,把敌对情绪发泄到造成其挫折的人或物上 。
而在出现事件后,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又往往不正向面对,及时对所有孩子进行教育,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也造成教育良机的错失 。尚华表示,校园的发生与未成年人法制观念低下密不可分 。
父母因工作压力或家庭结构的缺失,缺少对孩子的陪伴等,都可能使孩子淡漠生命,运用武力解决问题,最终引发校园事件 。“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美的教育,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应该赋予门应有的惩戒手段 。”
尚华说,国家应针对校园恶性事件专门立法,细化解释鲜有法律,案发后强调施暴者父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六、律师:法律足备 只是落实问题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朱振峰律师认为,校园欺凌事件是一个综合问题,他从代理过的类似案件,施暴的未成年人多会自发形成小帮派,在施暴时多对一,女生施暴的比例较高 。
一些不健康的影视作品影响了不少孩子,为了体现存在感,往往采取极端的行为 。他认为,现行未成年人保护、犯罪惩处的法律已经足备,除了《未成年人保》外,还有《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其中对学校、公安机关、家长的责任及罚则都有规定,目前存在的只是落实问题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朱长江律师了解到,校园欺凌事件的施暴者中,单亲家庭、留守青少年占相当比例,“家庭不健全、监管不到位,造成了施暴孩子处于特别的生活环境,养成特别叛逆的性格 。”他也觉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已经很全面,主要在于落实和适用 。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乔阳萍认为,应当研究建立更加明确的、自上而下的、统一的、权威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协调整合各部门的力量,达到主导、社会治理、学校教育、家庭防范的有效联动与执行效果 。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张海军认为,应加强学校层面的法制宣传,“可以通过把法律知识增加到考试中来提高普及力度 。”
七、法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对家长的责任倒追 郝卫是西安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她从日常办理过的案件中发现,大多数严重到犯罪的校园案件,多发于生源素质不高的学校 。她列举了几个亲自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
因为背后 。
第一、在威胁与暴力来临之际,首先告诉自己不要害怕 。
要相信邪不压正,终归大多数的同学与老师,以及社会上一切正义的力量都是自己的坚强后盾,会坚定地站在自己的一方,千万不要轻易向恶势力低头 。而一旦内心笃定,就会散发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让坏人不敢冒然攻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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