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小常识分享 贷款小常识( 二 )



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一月份的时候,如果上一年度基准利率发生了调整,一月份的还款额如何计算 。由于存在跨月的情况,一部分利率是上一年度的贷款利率,一部分利率是本年度的贷款利率 。
这个时候需要首先根据剩余本金,核定一个月度还款额,按照天分别计算利息,估计这个时候12月份一定是按照31天计算了,所以,调整利息,就被银行狠狠的宰上一刀 。本月还款利息的计算:本月利息 = 剩余本金 * 月利率 。
本月归还本金 = 每月还款额 - 本月利息;大月是指有31天的月份,提前还款的利息按照日计息,算天数的时候会多算一天 。日利率=年利率÷360,一年有365天,如果按天计算会多交几天利息 。
如果发放款日不还还款日的话,发放款日和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也是需要计算利息的 。合理负债有利于规划个人理财,而且房贷是便宜的融资方式,能够房贷的时候,尽量使用房贷,让自己的资金能够投放到更高投资回报的领域,大胆投资对个人真是很重要,同时房贷也能有效的降低通货膨胀风险,参与瓜分别人的存款行列中;有人贷款20年,每月还2000元,还了两年,认为已经还了5万元了,其实这种理解是十分错误的,开始还的都是利息,没有多少本金,基本上也就还了2万本金吧,所以,最开始是还的都是利息而已 。
常识一:在他人借条上签字,结果借款由她还 因为在别人的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市民王女士惹上了麻烦,她不得不承担保证责任,替人归还全部的借款 。
2013年年底,张某向其生意伙伴王老板先后借了15万元应急 。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 。
无奈之下,今年年初,王老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张某及其妹妹王女士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庭审中,陈女辩称,钱都是哥哥借的与她无关,借条上虽然有自己的签名,但当时是在哥哥失联的情况下,王老板让她签的字 。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合法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在借款到期的情况下,王女士自愿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对欠款的认可,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王老板的仲裁请求 。
对此,仲裁庭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 。常识二:只要书面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转让债权 日常经济往来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清偿“三角”债务,一般都会采用债权转让 。
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去年底,陈先生为换车将自有的旧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朋友张先生,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今年5月底前付清钱款 。
今年2月中旬,陈先生见股市大好便向好友黄老板借款20万元用于炒股 。后黄老板多次催要,陈先生因已投资股市无钱归还,便将其对张先生的债权转让给黄老板 。
随即,陈先生把债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张先生,让其直接将钱款支付给黄老板 。付款期限届满后,黄老板多次要求张先生还款,张先生表示车是从陈先生处购买,只与陈先生发生合同关系,拒绝给黄老板钱 。
经多次催讨未果,黄老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把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只要通知了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
本案中,张先生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就负有向黄老板清偿的义务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先生向黄老板支付了车款 。
常识三:若借条注明还款期限,到期未还只有两年有效诉讼期 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债权人往往碍于情面,不会向债务人催要,导致债权过期 。一旦过了有效期,这张借据也就等同于废纸 。
张某与孙先生是多年的好友,2011年9月,张某手头拮据,向孙先生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 。转眼过了期限,张某迟迟未提还钱的事,孙先生碍于情面也未讨要 。
今年4月,孙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张某提出还款一事,遭到张某的断然拒绝,还理直气壮地说过了诉讼时效就可以不还 。孙先生懊恼不已,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然而,孙先生的请求却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原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借条中注明了还款期限,那么自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应当主张债权,否则债权人的权利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
这个时候,债务就转换为自然债务,只有债务人自愿还款,债权人才能保有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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