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南通如皋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政策


2023南通如皋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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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施教区入学的相关要求
(一)关于户籍与居住房“两址”一致的要求 。本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拥有与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一致的居住房(含儿童、少年本人拥有居住房),按城区相关施教区政策要求申请义务教育学位 。城区施教区政策的相关文件参见《如城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调整方案(试行)》(皋政办发[2011]179号)、《如城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微调方案》(皋政办发[2014] 122号)、《关于调整如皋市 安定小学施教区的方案》(皋政办发[2020]91号)、《关于明确 如皋市实验小学和如皋市志颐小学(如皋市实验小学志颐校区)施教区的方案》(皋教规[2022] 1号)。
(二)关于申请义务教育学位的居住房要求 。申请义务教育学位的居住房,以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为准,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取得时间截止招生当年报名时间之前(户籍迁入时间的要求相同) 。申请义务教育学位的居住房,其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须载明为住宅用途 。申请义务教育学位的居住房必须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夫妻共同共有或一方独立拥有(含儿童、少年本人拥有居住房) 。申请义务教育学位的居住房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2017年6月1日前领取房产证的,可正常申请义务教育学位;2017年6月1日后领取房产证的 , 其业主夫妻及子女本人在如皋城区(包括如城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无其他房产 , 可按施教区政策正常申请义务教育学位 。
(三)实行“同一居住房九年一学位”的制度 。从2019年起 , 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同一住房小学-年级至初中九年级只认定一个学位 。同胞兄弟姐妹同时在读,视为使用一个学位 。即从2019年9月1日入学小学一年级与初中一年级的 , 其入学注册的住房即登记为“学位房”(即学位使用中) , “学位房”在学生就读小学、初中期间 , 如发生产权转让也不得作为新业主子女申请就读小学、初中的依据 。
(四)以祖辈居住房申请义务教育学位的要求 。儿童、少年户籍与祖辈房产地址一致,其父母在本市无房且父母至少一人户籍与住房同址,可正常申请义务教育学位 。动用祖辈居住房申请义务教育学位的儿童、少年,须符合“同一居住房九年一学位”的要求 。2022年,所对应的居住房是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共同共有或一方独立拥有的,且儿童.少年与祖辈(至少一人)、监护人(至少一人)系同户人员的,可正常申请义务教育学位 。2023年起,需动用祖辈居住房申请义务教育学位的儿童、少年,须提供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监护人双方在本市的无房证明,且要求儿童、少年与祖辈(至少一人)、监护人(至少一人)系同户人员,该户籍地址与上述住宅房屋产权证地址相一致,方可申请对应的义务教育学位;如其父母在本市有房的,则至父母房产所属施教区学校就读 。
(五)其他情况 。
①被征收房屋家庭子女入学 。过渡期(两年)内,被征收房屋家庭子女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或原住宅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 。过渡期后,在新安置地所属施教区学校入学 。临时性过渡处所,不作为申请入学依据 。
②居住公租房的无房家庭子女入学 。入学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须同在公租房或集体户口内,同时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儿童、少年其本人、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无房的证明,并提供公租房使用权证和五年以上的水电发票,可申请对应的义务教育学位 。
③因特殊原因而多年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居住房,其首位业主可持与开发单位签订且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发票、一年以上水电费发票等 , 为其子女申请对应的义务教育学位 。
二、统筹安排入学的相关要求
(一)按上级政策优先安排入学的对象 。军人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人员子女入学 ,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 根据《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推动如皋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皋委发 [2021] 67号)文件精神执行 。
(二)相关进城务工人员、创业人员子女的统筹入学 。
(1)进城务工人员、创业人员子女统筹入学条件:
①非本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双方均在城务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与用工单位共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居住证或租住房协议一年以上,可统筹安排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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