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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车辆过户手续变更保险合同仍有效吗
案情简介闽C5×××号小货车原为陈某所有,2004年1月,陈某将该小货车转让给刘某 。但是,在转让过程中,陈某与刘某之间并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但刘某仍以原登记车主陈某的名义继续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未办车辆过户手续变更保险合同仍有效吗】2004年5月的一天,刘某雇佣的驾驶员孙某驾驶该车从厦门往泉州方向行驶时,与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 导致邱某受伤、两轮摩托乘客李某死亡 。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邱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由刘某赔偿死者李某的家属人民币10万元,同时赔偿邱某经济损失32000元 。刘某作出赔偿后,由于考虑到该车并未办理投保合同的变更,就由原车主陈某向该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事故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陈某不是被保车辆的真实车主为由,拒绝支付赔偿费 。为此,刘某一纸诉状 , 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陈某与原告刘某发生保险车辆的转让,双方虽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买卖过户手续,亦未告知被告该车辆转让事宜并办理相关的保险变更批改手续,但并不因此导致该车辆转让行为以及保险合同的无效 。被告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及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都认定原告刘某是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 , 陈某将拒赔通知书交付给原告刘某,应视为其将请求赔偿权利转移给原告,故该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可由原告刘某行使 。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赔偿金 。法律关系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投保车辆是以他人名义进行投保,原告作为投保车辆的实际车主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转让,买卖双方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履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更义务,产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的瑕疵,但这不影响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险责任 。转让的车辆并未改变其性质、用途以及增加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因此虽未办理车辆过户以及保险车辆转让的批改手续,但并不导致该车辆转让行为及保险合同的无效 。交警部门确认原告是投保车辆的实际车主 , 保险公司已明示不对被保险人陈某理赔,在拒赔通知书中也确认原告是保险车辆的真实车主,陈某将拒赔通知书交付给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证据,该行为应视为陈某将车辆的请求赔偿权利转由原告行使 。因此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诉讼请求权 。被告既不向保险车辆法律上的车主理赔 , 又拒绝原告作为事实上的车主的赔偿请求,违背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于法于理不合,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未办理过户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应该怎么负责
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 , 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了车辆后图省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六万多元 。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未果,诉至法院 。本网今日获悉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张某起诉的裁定 。据悉 , 购买车辆后一个月 , 张某即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损险等,但未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买卖的事实,保险合同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仍是焦某 。2005年8月 , 张某雇佣的司机曹某拉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位行人受伤 。五位受害人曾将焦某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两级审理 , 最终以焦某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驳回了受害人对名义车主焦某的起诉,而判决实际车主张某赔偿五位受害人共计六万多元 。案结后,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对自己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以及车辆本身的损失进行赔偿,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张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认为虽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但买卖合法,使用车辆时发生了保险事故,应当具备原告的诉讼资格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买卖 , 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还必须有书面形式的记载,比如在保单上注明或者另行签订协议 。本案中,投保人焦某将被保险车辆转让给张某,未通知保险公司,更没有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民法典律关系,故作出上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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