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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
近日因设备故障,京沪高铁开往北京方向的部分列车晚点 , 在济南西站的G146次列车上,一名满嘴酒气的男子称想下车透气,便用紧急破窗锤将车门玻璃砸坏 , 从北京铁路警方获悉,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北京铁路警方已对许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你知道什么叫刑事强制措施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但是,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 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 , 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因此 , 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有哪些1、合法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相当性原则;4、变更性原则 。三、酒后砸高铁玻璃 ,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1、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 , 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 , 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 , 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 , 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 , 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 , 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 , 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 ,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 ,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 , 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3、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 , 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情况:(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 , 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 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 , 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 , 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 , 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4、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在紧急情况下 , 依法临时剥夺其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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